
胡国富,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江西鄱阳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程度。
曾任江西省上饶市委常委、鄱阳县委书记。
2020年6月17日,胡国富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0年7月23日,胡国富涉嫌受贿罪一案,由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8月14日,胡国富被开除党籍,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2020年9月17日,胡国富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胡国富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胡国富的妻子曾德美也被查处。值得一提的是,二人曾在同一个乡镇共事,彼时胡国富为乡长,曾德美为团委书记。之后二人又相继成为鄱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和鄱阳县委书记。
2021年8月30日,江西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胡国富等4名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违反廉洁纪律问题。据其通报内容显示,经党中央批准,2021年7月19日,胡国富等4名领导干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经江西省纪委省监委批准,决定给予胡国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经查,胡国富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