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南科大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南科大对下列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一)市政府提供的财产;
(二)包括学费收入在内的合法收入;
(三)包括财政性资助在内的各类资助和捐赠;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南科大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
南科大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下设机构,但举办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的,应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南科大可设立服务于大学的顾问、咨询机构。
第九条 南科大在市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范围内确定人员总额;确因工作需要,需超过编制标准配备人员总额的,应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南科大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薪酬、职业年金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南科大可以在人员总额内依法聘用教职工。
第十条 南科大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中心,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南科大以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学科设置以理、工学科为主,兼有部分特色人文与管理学科,积极发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的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
南科大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南科大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生方案,按照科学、公开、择优的原则探索依法自主招生。
第十二条 南科大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制定减免收费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南科大根据自身办学需要,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鼓励南科大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