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7%)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包括2009年以前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固定资产销售价格是否超过原值对增值税处理没有影响。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上述交易中的购入方来说,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不能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