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社新徐社新判决书

徐社新徐社新判决书

宿州市人民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社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徐社新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依法对徐社新进行数罪并罚。鉴于徐社新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且与已掌握的受贿罪属不同种罪行,系自首,法院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徐社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二、追缴徐社新犯罪所得,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305.35256万元、13789美元、500欧元、5000港币及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购物卡、人民币3.5万元的装修材料款、价格为人民币1.86万元的金箔字画二幅、索尼牌数码照相机一部、IBM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女式欧米茄牌手表一块,上缴国库。

若对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传安

审判员:蔡 群

审判员:从 前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胡 奇

扩展资料

徐社新,原安徽省蚌埠市政协原副主席,曾任安徽省五河县县委书记。2010年宿州市人民中级法院判决:被告人徐社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型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