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杀妻碎尸案凶手的儿子一般不能继承被害人的遗产,但存在特殊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在杭州杀妻碎尸案中,被害人来女士的父母已离世,其遗产本应由丈夫许国利和子女继承。然而,许国利作为杀害来女士的凶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的规定,丧失了对来女士遗产的继承权。
来女士的子女包括与前夫所生的大女儿、与许国利所生的小女儿以及继子许某(许国利与前妻所生)。其中,大女儿和小女儿作为来女士的亲生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关键在于是否形成实际的扶养关系,即继子女是否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或继父母是否受到继子女的赡养扶助。
来女士被害时53岁,经济状况良好,不符合接受子女赡养的条件,因此与继子许某之间不存在赡养扶助关系。
许某现年30岁,来女士13年前成为其继母,按时间推算,两人建立继母子关系时许某已近成年。若双方未共同居住生活,来女士对许某的抚养教育可能极少,难以认定形成扶养关系,许某通常无权继承来女士的遗产。
若许国利拥有拆迁房的部分权益,这部分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许国利若被判死刑,其死后儿子对这部分财产具有继承权。
但被害人来女士的大女儿、小女儿和其他亲属已向凶手提出271万元的民事赔偿。许国利在拆迁房中的权益需先用于民事赔偿,剩余部分才能作为遗产由儿子(和女儿)继承。因此,许国利的儿子最终能否继承到财产尚不确定。
即使许某与来女士形成扶养关系,其继承来女士遗产也存在不妥之处。
一方面,许某成年后才与来女士建立继母子关系,来女士对其抚养教育有限。
另一方面,若许某继承遗产后先于许国利过世,许国利可能通过继承儿子的遗产“绕路”获得来女士的遗产,这严重违背法律初衷。此外,从“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看,许某若继承遗产却未承担相应义务,也损害了道德公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