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元审判

徐玉元审判

徐玉元,因干扰妻姐生活、赌博等行为被多次行政处罚,后因冒用他人银行卡被单位除名。商品直销失败后,他因不满生活和工作,产生了杀人念头。4月29日上午,他携带单刃尖刀闯入泰兴某幼儿园,对幼儿和教师员工进行残杀,造成29名幼儿、3名教工和32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25人轻伤,3人轻微伤。徐玉元随后被赶到的警察和群众当场抓获。他当庭承认全部犯罪事实。法庭认定,徐玉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庭同时审理了附带民事部分,并依法作出判决。5月26日上午9时,江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玉元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二审法官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原判。一审法院认为,徐玉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二审法院同样维持了这一判决。5月30日上午,在江苏泰州,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批准,对江苏泰兴“4·29”幼儿园凶杀案罪犯徐玉元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