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已撤回对“采耳店收入2000罚22万”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启动内部复查,将根据复查结果妥善处理。
事件背景2023年3月,李女士通过加盟方式在宜宾市翠屏区开设一家耳部护理店,主营采耳和耳部理疗。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认定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行为。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该店实际违法所得为2000元,按1万元基数计算后,执法部门在15万元(1万×5至1万×20)的自由裁量范围内,最终决定罚款11万元。因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执法部门依法加处滞纳金11万元,合计罚款22万元。
争议焦点该处罚引发公众对“小过重罚”的质疑,核心争议在于:
行为定性:采耳是否属于“诊疗活动”?执法部门认为,该店提供的耳部理疗服务涉及侵入性操作(如使用器械清洁耳道),超出普通采耳范畴,符合诊疗活动定义。
罚款合理性:违法所得仅2000元,罚款22万元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根据法律,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罚款基数为1万至20万。执法部门选择11万元罚款(接近自由裁量下限),但加处滞纳金后总额达22万元,公众认为处罚过重。
官方回应与后续处理
撤回强制执行申请:2024年3月31日,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发布通报,称已向区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表明执法部门在舆论压力下调整了执行策略。
启动内部复查:该局已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重点审查行为定性、罚款依据及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合法合规。
妥善处理承诺:复查结果将作为后续处理依据,可能涉及罚款调整、撤销处罚或维持原决定等情形。
法律与执法分析
法律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执法部门在1万至20万元范围内具有裁量权,但需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本案中,11万元罚款虽在法定幅度内,但加处滞纳金后总额达22万元,可能超出公众对“合理处罚”的预期。
程序合规性:执法部门需证明采耳行为属于诊疗活动,且罚款金额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经营规模等匹配。若复查发现定性错误或裁量不当,处罚可能被撤销或调整。
社会影响与启示
公众监督作用:案件引发广泛讨论,推动执法部门重新审视处罚合理性,体现舆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价值。
小微经营者保护:需平衡执法严格性与小微经济生存空间,避免“以罚代管”或“机械执法”。
法律适用细化: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地方性法规,明确“诊疗活动”与普通服务的界限,减少执法争议。
总结:本案中,执法部门已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启动复查,表明对公众关切的重视。最终处理结果需等待复查结论,但已释放“依法调整处罚”的积极信号。未来需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执法既严格又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