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方某使用小型轿车运载家畜,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交警部门对方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转运整改。由于方某运输的仔猪无动物检疫证明,因其未离开产地,故由盐津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就地向动物检疫部门申报动物检疫,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运离产地。
中午12时左右,方某开小轿车运送猪崽被执法人员查获。在现场,执法人员将车拦停进行查验时,只见该车将后排座放倒运载有13头仔猪。交警部门对方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转运整改。 由于方某运输的仔猪无动物检疫证明,因其未离开产地,故由盐津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就地。中午12时左右,执法小分队巡查到盐津中和镇核桃村艾中线路开展工作时,四川筠连县人方某驾驶川QEM971号小轿车运送猪崽被执法人员查获。在现场,执法人员将车拦停进行查验时,只见该车将后排座放倒运载有13只仔猪。据驾驶人方某自述,其在中和镇核桃村朋友家购买13只小猪重达430斤,欲拉到牛寨乡饲养,由于联系不到货车,于是就想到使用自身驾驶的轿车运载,没想到刚一上路就被查获了。
根据全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部署、《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高速公路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所有主线收费站和匝道收费站出口,高速执法部门将对运输生猪及其产品(包括鲜、冻猪肉和鲜、冻猪副产品)车辆、兼顾高速公路运输的其他畜禽(包括马、驴、骡等马属动物,牛羊,家禽,兔)等的车辆,进行严格查验控制,防止非法运输所有畜禽。目前,方某使用小型轿车运载家畜,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交警部门对方兴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转运整改。由于方某运输的仔猪无动物检疫证明,因其未离开产地,故由盐津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就地向动物检疫部门申报动物检疫,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运离产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