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文章内容符合法律执行逻辑,但公众情感接受度与法律理性存在冲突,需理性看待法律条文与情感诉求的差异,同时可推动法律完善与社会观念调整。
山东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文章,本质是从法律执行角度出发的理性阐述。法律条文中确实未直接使用“出轨”一词,“通奸”概念也已被取消,非婚生子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利的平等保护,例如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是法律保障弱者权益的体现。
法律程序需以法定事由为依据,若仅以“出轨”这一道德层面概念请求离婚,缺乏明确法律条文支撑,法院难以直接判决离婚。山东高院文章旨在帮助公众理解法律执行逻辑,减少因情感化表述产生的认识误区,其内容本身符合法律程序要求。

公众对山东高院文章的反对,主要源于法律理性与情感诉求的矛盾:

山东高院文章内容本身符合法律执行逻辑,但公众反对声音反映了法律理性与情感诉求的深层矛盾。解决这一问题需从法律、社会观念、公众行为三方面入手:法律需细化离婚事由与责任界定,社会需倡导理性婚姻观,公众需理性表达诉求并推动法律完善。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法律保护个体权利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双重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