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终判定公司开除女员工的理由不成立,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工资。 具体分析如下:
刘某某于2021年12月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重庆分公司,月工资8000元,从事建筑设计工作,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5月19日至27日,刘某某因辅助生殖助孕多次就医,医院建议休假累计14天。其中,5月26日取卵后因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需观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休假14天。
5月26日,刘某某向公司请假未获批准。5月30日、6月1日公司两次催促返岗并发出《返岗通知书》,刘某某于6月13日医嘱休息期满后返岗。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与刘某某的劳动关系,双方从2022年6月17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从2022年6月17日起按照6000元/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刘某某工资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
生育权优先性:生育权是女性基本人权,患不孕症的刘某某有权获得咨询和治疗。人工辅助生殖受孕需治疗和康复期,企业不得以规章制度限制女性生育权。
晚育健康风险:刘某某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时已超30岁,属于晚育年龄,不及时生育可能增加健康风险,不符合国家优生优育政策。
社会价值导向:女性生育关乎家庭和国家发展,企业应保障患不孕症女员工的治疗权利。公司对生育权的狭隘理解错误,法院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