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离婚案一审判决结果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认定马蓉出轨但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财产问题另行处理,马蓉可上诉但改判机会渺茫。
2017年2月11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分别在北京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不公开开庭审理通常涉及个人隐私等因素,符合此类离婚案件的审理特点。
王宝强离婚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表明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充分考虑了子女的权益和成长环境,这种分别抚养的安排也是基于对两个孩子具体情况的综合考量。
马蓉名誉权案法院认定王宝强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王宝强在之前的相关言论等方面并未对马蓉的名誉造成侵害。

马蓉出轨相关认定及影响
法院认定马蓉在婚姻持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这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夫妻忠诚义务是婚姻关系稳定的基础,马蓉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这一义务。
马蓉出轨行为,不构成与他人同居,法院不支持王宝强精神损坏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由于马蓉的行为未达到“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标准,所以不符合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子女抚养安排
两个孩子由王宝强、马蓉分别抚养。这种安排既考虑了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意愿和能力,也尽量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造成的影响。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子女在熟悉的生活环境中继续成长,同时也能保证子女与父母双方的亲情联系。
财产处理方式
因为财产非常复杂,为了不至于让离婚纠纷处理时间过长,在婚姻关系处理完毕后,另行处理财产问题。离婚案件中财产问题往往较为复杂,涉及房产、存款、投资等多种财产形式,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查和认定。先行处理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尽快解决双方的身份关系和子女抚养安排,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因为马蓉和他人有侵吞王宝强财产行为,将来在分配财产时,应该把被侵吞的财产追回来。如果马蓉确实存在侵吞财产的行为,这不仅损害了王宝强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在财产分配时,追回被侵吞的财产可以保证财产分配的公平合理。
马蓉的上诉权利及改判可能性
马蓉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上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通过上诉可以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异议,寻求上级法院的重新审理和判决。
但是二审改判机会基本没有。这可能是基于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等因素的考虑。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经过了充分的调查和论证,其判决结果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如果马蓉没有新的有力证据或法律依据,二审改判的可能性确实较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