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文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旨在解决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问题。通知指出,企业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获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提供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有专门的资金管理规定或要求;对资金及支出单独核算。这类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和资产折旧、摊销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予扣除。若此类资金在五年内未支出且未归还,须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其支出则可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此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合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处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