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企业与客户之间并无实质购销关系,仅是基于代销比例收取手续费,则此种行为本质上属于代理性质,代理合同不属印花税征税范围。根据《条例》规定,代购代销合同作为授权书据并未被列明,故而暂免征收印花税。在法律框架下,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代理关系并不构成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基础。若代理合同涉及的仅为代理手续费收取事项,而非具体的购销活动,便无需承担印花税义务。根据税法规定,此类代理合同因未被明确纳入应税凭证类别,因而可暂免贴花。因此,对于没有购销关系,仅基于代理比例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合同,其印花税处理方式则为暂免贴花。这是基于代理合同性质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界定而得出的结论,旨在确保税制的公平与合理,避免对代理业务产生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