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汉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老板刘某玲因参与走私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
案件核心是江苏鸿滨食品有限公司(鸿滨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东大公司通过伪报手段走私进口坚果原料,涉及200多个集装箱,案值约12.19亿元,涉税约6.39亿元,偷逃税款超7000万元。
鸿滨公司曾是三只松鼠的最大供应商,年营收超10亿元,但因中美贸易摩擦导致坚果原料关税增加(合计加征50%),叠加新冠疫情影响,资金流紧张,未申请关税排除政策,转而选择走私。

货代企业卷入原因:
汉舞公司长期为鸿滨公司提供货代、报关服务,并负责东大公司(鸿滨公司为实施走私专门成立的企业)的相关业务。
鸿滨公司和东大公司为降低合法方案成本(如通过保税区加工贸易模式申报出区),选择将生料伪装成熟料申报出区,汉舞公司实际参与了这一走私行为。
走私手段:
鸿滨公司和东大公司通过更换包装、粘贴虚假成品标签、使用道具果应对海关检验等方式,将原产于美国的原料坚果伪报为成品坚果,从综合保税区走私入境。
走私行为发生在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7月13日期间,汉舞公司作为货代企业,在报关出区环节提供了协助。

三方责任争议:
林某节(鸿滨公司实际控制人):声称对走私行为不知情,直到2020年5月才知晓,认为黄某军和刘某玲责任更大。
黄某军(鸿滨公司总经理):称走私决策由林某节做出,具体操作由他人执行,并指认刘某玲最早提出“报熟出生”主意。
刘某玲(汉舞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认2020年3月底知晓走私事宜,但称继续参与是因担心林某节停掉业务并报复。
一审判决结果:
企业处罚:
鸿滨公司被判走私普通货物罪,罚金3500万元。
东大公司被判走私普通货物罪,罚金2800万元。
鸿滨公司、东大公司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个人量刑:
林某节(鸿滨公司实际控制人)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黄某军(鸿滨公司总经理)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刘某玲(汉舞公司实际控制人)判处有期徒刑7年。
张某等其他3人被判缓刑。
法院认定:汉舞公司作为从犯,参与走私普通货物入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目前该案仍在等待二审,最终结果需以二审判决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