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战起诉深圳市利鸿源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瑞晶眼镜有限公司侵权并胜诉,两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其肖像和姓名进行商业宣传,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并支持赔偿诉求。
根据公开的一审文书,肖战作为原告指控深圳市利鸿源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瑞晶眼镜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实施了以下侵权行为:
肖像权与姓名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8条、第1019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与姓名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展览等方式使用其肖像或姓名。两被告未经授权将肖战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构成对其肖像权的直接侵犯;同时,使用姓名吸引消费者关注的行为也违反了姓名权保护规定。
恶意P图行为的法律性质被告对肖战与其他品牌合作图片的恶意篡改,不仅涉及肖像权侵权,还可能构成对原始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若P图行为涉及歪曲、丑化原作品,还可能损害肖战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扩大侵权后果。
商业用途的加重责任两被告将侵权内容用于网店销售推广,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根据司法实践,此类行为需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侵权范围、持续时间、获利情况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明星权益保护强化此案体现了司法对公众人物肖像权、姓名权的严格保护,警示商家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明星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否则将面临法律追责。
网络侵权治理难点网店侵权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等特点,权利人需通过公证取证、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固定证据。本案中,肖战方可能通过截图、网页存档等方式证明侵权行为存在。
品牌合作风险防控明星与其他品牌合作时,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图片使用范围、排他性条款及违约责任,避免被第三方恶意利用。例如,可要求合作方对图片添加水印、限制传播渠道等。
消费者权益关联商家使用明星肖像虚假宣传可能误导消费者,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据此主张退货、赔偿,形成对侵权行为的双重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