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一,在简易程序中,由于新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因此,公诉人在简易程序中承担的不仅仅是法律监督职能,而是扮演支持公诉和监督诉讼的双重角色,新法第49条当然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二,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新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该条与第49条的立法精神一致,在实体性事项审理程序和程序性事项审理程序中,都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提供讯问笔录、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以及体检记录等证明手段。第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特别程序中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