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在几日内

一个月内。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九条规定: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在几日内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

(一)停职检查。指由党的组织或纪检机关对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抗 、阻挠、干扰、破坏对其问题的查处,妨碍案件检查工作开展的党员干部,按照一定的程序 ,临时停止其所担任的职务的一种组织措施。

(二)调整职务。指组织内具有相当数量和重要性的一系列职位的集合或统称。

(三)责令辞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降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方式和任用行为,也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公务员的作用,为机关的各个职位选择配备适宜的人才。

(五)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