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控双达标”是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目标,旨在通过2000年底实现。这里的“一控”指的是对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国家规定的总量指标内。而“双达标”则包括两方面:一是工业污染源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二是空气和地面水环境质量要按照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双达标”中的按功能区达标,指的是不同区域如工业区、生活区、文教区、商业区、风景旅游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需达到各自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1999年,12种主要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未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这表明总量控制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国家采取了多项措施,如完善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制度,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高环境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技术支持体系。通过这些措施,开展排污总量监控和环境容量关系的研究,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减少。为了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我国制定了《“十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解计划》,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基层,明确时间进度和具体措施。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海域则根据各专项规划要求,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的核定、新增排污总量的预计和允许排污总量的分配成为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环境影响评价中需包括总量控制指标,新增污染物需在总量控制区域内实现“等量削减”,确保增产减污。环境影响评价需全面考虑环境背景情况、污染源对环境污染的贡献情况以及采取环保措施后的环境污染消减情况,以全面达到“一控双达标”环保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