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个体工商户能开增值税发票,但需分情况讨论。
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例如,广州的个体工商户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向其他企业提供服务或销售货物后,若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个体工商户可携带税务登记证、合同等资料,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代开时需按实际业务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默认适用3%或1%征收率(2023年起阶段性减按1%执行,2025年延续),但不能直接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广州个体工商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则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注意,一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将不再适用核定征收政策,需按实际经营情况建账核算,并依法申报纳税。例如,某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或主动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需配备财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此时可自行开具包括13%税率在内的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关键限制条件
个体工商户应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客户类型及税务合规需求,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及开票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