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针对孕妇被“拒诊”事件,出台不得以查核酸为由拒绝接诊等政策,旨在解决就医难问题,保障患者权益。
孕妇被拒诊流产事件回顾
近日,一名西安孕妇发文称因医院拒诊流产。据其丈夫向媒体介绍,12月29日妻子孕期腹痛,身处封控区且持有绿码,在民警护送陪同下,仍被多家医院拒诊。多方求助无果后,最终在警方协调下6个小时才被收治入院,此时妻子已大出血,被迫流产。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又”字的使用也反映出此前西安已出现过类似情况。

西安发布就医流程通知
1月7日,陕西西安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类人员就医流程的通知,明确规定全市各社区(村)、西安急救中心和各医疗机构均不得以查验核酸48小时阴性证明作为进出小区就医、转送病人和接诊的限制。
接诊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患者到达接诊医院后,凡无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的,同步采集核酸后,即可正常就诊。如确需转诊,须在稳定患者生命体征的前提下,由接诊医院负责联系转诊医疗机构。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患者。这一通知针对此前出现的“拒诊”现象进行了针对性规定,是积极解决问题的举措。

领导重视与工作改进
1月6日上午,孙春兰副总理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医疗服务保障工作,深入了解情况,查找问题症结,研究完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同志作了检查。她指出,发生这样的问题十分痛心、深感愧疚,暴露出防控工作存在不严不实的问题,教训深刻。强调疫情防控本身是为了人民的健康、为了护佑每一个生命,医疗机构的首要职责是提供医疗服务,防疫期间决不能以任何借口将患者一拒了之。
从两起流产事件,到副总理发话,再到西安最新就医流程通知,这一系列信息串联起来,体现了民意推动和领导重视促使工作改进的脉络。

法律依据与责任承担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医生和医疗机构面对急危患者时,应当立即进行诊治,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拒诊”,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医疗人员和医疗机构行为的违法性,乱作为和不作为都具有违法性。
对不同主体的提醒
对医疗机构:怕担风险对危重病人“绕着走”的做法不可取,依照法律规定,对危急病人应当急救而不救的,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准患者:为了自己和家人幸福,一定要完善医疗保险,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外,可以买普惠型保险。
关于政策漏洞思考:“不得以查核酸为由限制接诊”对患者是好事,但可能存在坏人钻空子,比如以外出看病为由“逃”出封控小区的问题。查看外出看病人病历的做法不可行,因为病历是隐私,查看他人病历构成民事侵权,需要想出其他应对之策。
对西安的信心
西安的这场疫情暴露出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都是抗疫中的问题,也可以说是西安市防疫系统日臻完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虽然无法杜绝此类问题发生,但可以通过不断改正错误来进步。相信西安能够吸取教训,避免类似“又”的情况再次出现,未来防疫工作会更加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