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一等功遗属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该抚恤金的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本人40个月的工资。2. 若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还可以领取烈士褒扬金。3. 获得一等功的烈士家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还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25%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4.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其遗属可获得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5. 如果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则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抚恤金。6.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比例如下:(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7. 对于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