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投诉民警被拷走,父母被喷辣椒水,重庆警方道歉

重庆法院一审判决龙门派出所民警传唤王女士、对其父母喷辣椒水、使用警棍的行为违法,后续上级公安局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并对相关人员处理,其中涉及传唤行为违法、使用警械违法以及相关人员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具体如下

涉事民警传唤行为违法原因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9条,传唤对象是犯罪嫌疑人,除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口头传唤外,传唤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本案中,法院经审查认定派出所民警是对王女士涉嫌治安案件进行传唤,且该传唤并非当场发现犯罪嫌疑人,而是找上门的传唤,不能使用口头传唤、强制传唤,而应当出示由负责人批准的传唤证与警察证,被告派出所系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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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警察使用警械违法原因

使用原则和程序方面:根据《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警察使用警械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使用前应当先行警告,警告无效才可使用警棍等警械;对于被传唤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警械分类及使用情形方面:警械分为约束性警械和制服性警械。约束性警械在遇到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或自伤的情形,在抓获、逮捕、拘留、据传、强制传唤中可使用,如手铐、脚镣、警绳等;制服性警械在遇到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暴力抗拒警察履行公务、袭击警察等情况时使用,如警棍 、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

本案具体情况:在王女士被传唤过程中,首先应进行警告;其次警告无效时,优先使用约束性警械强制传唤王女士,而非直接使用警棍这样的制服性警械。从派出所辩称的“王女士采用暴力手段抗拒警察履行职责”角度来看,使用制服性警械对犯罪嫌疑人的暴力程度要求较高,要判断其造成的危害是否严重、激烈、波及范围较广,以及对警察的人身安全是否造成严重威胁。普遍在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使用伤害性器具(如棍棒、刀具等)、同时危及其他群众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况,才会考虑使用制服性警械。而本案中,派出所民警对王女士以及其父母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的制服性警械的行为,明显超出了犯罪嫌疑人给民警造成的危害,也达不到暴力抗拒警察公务的程度,法院也认定了王女士及其父母的抗拒行为仅具有挑衅性,尚且达不到暴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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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停职的处警、民警需要承担的责任

刑事责任:涉事警察目前涉嫌传唤程序违法及使用警械违法,依据《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给王女士及其父母造成不应有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构罪,要看其是否主观上有罪过,是否在明知情形下仍然违法使用警械,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经纪检等部门调查后,如果主客观犯罪要件均具备的,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故意伤害罪等。

行政责任: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22条,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国家赔偿:对于给王女士及其父母造成的伤害和损失,王女士等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由涉事警察所属机关进行赔偿,在公安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涉事警察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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