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 这是咋情况?

重庆市民唐丽华(化名)为讨要约万元加班费,历经近10年诉讼,从区县法院一审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终获最高法改判支持其诉求。

案件背景与起因

2011年2月,唐丽华与重庆雨润超市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实际工作中,超市长期安排她每日工作超8小时、每周工作6天,且未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唐丽华查询法律后得知,休息日加班且未补休的,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她多次向单位反映无果,申请劳动仲裁也未获支持,遂于2012年8月向法院起诉。

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 这是咋情况?

诉讼过程与争议焦点

一审(2012年):唐丽华诉求包括补发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18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14元等。法院仅支持部分诉求,判决超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9.8元及经济补偿金2218.76元,驳回其他请求。唐丽华认为超市存在克扣工资、打击报复员工等行为,但未获法院认定。

二审(2013年):唐丽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2014年):唐丽华向重庆市高级法院申诉,法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提审后撤销二审判决,部分变更一审判决,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调整为436.78元(时间范围调整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其他维持原判。唐丽华认为结果不如一审,决定继续维权。

检察机关介入与关键证据

唐丽华向重庆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主张一审庭审记录被篡改(如考勤记录真实性被涂改)、二审及再审未纠正错误。检察机关调查发现:

庭审笔录瑕疵:电子考勤记录表存在不完整情况,超市曾承认有其他记录方式,但法院仍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排班表更客观:排班表显示员工每日工作超8小时、每周工作6天,且未扣除吃饭时间(由劳动者自行轮班),应视为工作时间。检察机关认为,结合排班表认定加班时间更合理。

重庆市检察院认为生效判决缺乏证据支持,提请最高检抗诉。

最高检抗诉与最高法改判

最高检审查后认定,终审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审理后认定:

唐丽华每周工作6天、每日8小时,加班70天,应得休息日加班费9898元。

此前法院未充分认定加班事实,导致判决结果有误。

案件结果与意义

唐丽华最终获得近万元加班费,案件历经近10年波折终得公正。她感谢检察机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律师观点:此案体现检察机关对“小案”的重视。若无最高检抗诉,唐丽华可能仍奔波在维权路上。案件标的虽小,但关乎劳动者权益,检察机关的介入避免了矛盾激化。

检察官说法:民事案件无小事,关乎涉案人及其家庭生存发展。检察机关需坚持精准监督,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监督效果为标准,而非案件标的大小。通过办理“小案”,推动司法理念进步,实现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