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巨鑫联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终审维持原判,主犯朱梓君获刑10年。以下是案件详情:
案件审理进程
一审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一审中查明,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朱梓君、徐苏宁伙同肖章定、张涛、刘京川,并纠集倪志恩、邢安平、尹立强、刘颖、汤永花、张艳芳、郭强、李春华等人,以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联合加盟方案”为依托,假借销售商品名义,通过网络、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给付高额回报,变相吸收公众资金26亿余元。
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各被告人以销售商品为名,宣传加入联合加盟方案可获取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朱梓君等13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二审审理与结果
上诉情况:宣判后,朱梓君等10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朱梓君等10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核心要点
犯罪手段:被告人通过虚构“联合加盟方案”,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网络和推介会公开宣传,吸引公众投资,本质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犯罪规模:涉案金额达26亿余元,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法律定性:法院明确认定各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主要因其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意义本案是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金融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也警示公众需警惕以“高额回报”为幌子的非法集资行为,避免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