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对陈纪明作出逮捕决定。具体说明如下: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陈纪明作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若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则构成此罪。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陈纪明在任职期间若存在滥用职权导致国有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则涉嫌此罪。
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陈纪明若存在此类行为,则构成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