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云光判决情况

罗云光判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罗云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未能遵守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受贿行为,涉及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4条,构成受贿罪。值得注意的是,罗云光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的期限内,选择了自首,表明其罪行相对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

鉴于这些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第32条的法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0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如下决定:

首先,考虑到罗云光的自首行为以及认罪态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于对他的起诉,这是对他的宽大处理。

其次,对于罗云光的非法所得,包括赃款和赃物,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没收,确保其不再流入私人之手,将全部上缴国库,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正。

罗云光河北徐水人。196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为齐齐哈尔机务段钳工。后历任遵义机务段长、团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贵阳铁路中分局长。1982年毕业于上海铁道学院大专班。后任成都铁路局副局长、局长,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铁道部副部长。1990年5月,因以车谋私贪污受贿案被撤销职务、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