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宪一审判决

范宪一审判决

2010年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范宪的贪污、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范宪贪污了1027万余元、受贿702万元,判决他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全部财产。违法所得将被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5年间,范宪利用职务之便,与森凌置业总经理陈洁(另案处理)合作,在森凌置业的两次改制中,通过虚构销售事实、虚列成本等手段,侵占国有资产价值1027万余元。

同时,法院查明,2003年至2008年间,范宪在担任职务期间,收受贿赂款202万元和价值500万元的股权。

法院判定,范宪在担任制皂集团、森凌置业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森凌置业改制过程中,采用故意隐匿国有资产等手段,与陈洁共同侵占价值人民币1,027万余元的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侦查机关在案发后查封了侵占的会所、7套商铺、4套商品房,国有资产并未受到实际损失,因此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范宪在担任轮胎股份、如皋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价值人民币702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范宪并未自动投案,其交代贪污、受贿的事实已被侦查机关掌握或由行贿人先交代,因此不具自首情节。

综上所述,法院对范宪进行了审判,并判决他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全部财产,违法所得将被追缴。

范宪,男,1954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范宪先生长期工作在企业技术、生产、经营和管理第一线,曾任上海制皂厂副厂长、厂长,上海油墨厂代厂长、厂长,上海克勒工业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海制皂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制皂(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白象天鹅电池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为中国轮胎、制皂、电池、油墨等民族工业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