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案7.03亿元总标的款已于2022年3月24日执行到位,实际执行总额为7.18亿元(含利息及费用),各机构履行金额因责任比例和判决结果呈现显著差异。

德邦证券: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金额最大,但具体数额未公开披露。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虽与德邦证券同为连带责任方,实际履行金额显著低于德邦证券。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按5%比例承担连带责任,履行金额与判决完全一致。
大公国际:被判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最终履行金额占比仅0.90%。
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仅履行15万元,占比极低,几乎可忽略不计。
五洋建设概况五洋建设前身为上虞市第五建筑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工程,并涉足酒店餐饮、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其曾发行多只债券,包括:
公募债:15五洋债、15五洋02
私募债:15五洋债、16五洋01
违约导火索2016年12月,五洋建设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债未能按时兑付回售款及利息,直接引发债券欺诈发行争议。
一审(2021年1月):法院判决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责任分配为:
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对6.96亿元标的承担连带责任;
大公国际在10%范围内(约6,9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锦天城律所在5%范围内(约3,48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2021年9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再审申请(2021年11月-12月):德邦证券提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13日驳回申请,判决生效。
德邦证券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两者均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实际履行金额差异显著。德邦证券因业务规模和偿付能力较强,成为主要支付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金额较低,可能与其财务状况或责任认定细节有关。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与大公国际
锦天城律所严格按5%比例履行,体现判决执行的精准性。
大公国际虽被判10%责任,但最终仅履行0.90%,可能因协商减免、偿付能力不足或责任划分争议导致。
实际控制人陈志樟仅履行15万元,与其作为主要责任方的身份严重不符,反映个人偿付能力有限或资产转移问题。
投资者权益保护本案是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适用《证券法》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执行到位资金为投资者挽回部分损失,强化了对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司法追责。
中介机构责任边界判决明确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责任,推动行业规范发展,警示中介机构审慎履职。
执行效率与司法权威从判决生效到执行到位仅用时3个月,体现司法机关对金融案件的高效处理能力,维护了资本市场法治秩序。
总结:“五洋债”案通过严格司法裁判与高效执行,确立了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赔偿的标杆案例,对促进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