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广告业的差额纳税,国家规定如下:
一、营业税差额纳税规定 计税依据:广告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广告代理业可以减去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税率:广告业税目的适用税率为5%。 应纳税额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对于广告代理业,其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再乘以税率。
二、其他相关税费规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与营业税相同,缴纳期限也与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别为7%、5%、1%。 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同样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附加率为3%。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但设置了两档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期限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缴纳期限:分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需按照核定的期限进行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