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4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半年可实施。这个条例的第35条规定被称为“好人条款”,即鼓励公民自愿对处于困难的人以适当方式提供帮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以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信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会遇到在他人生命出现危险的时侯,是管还是不管,是救还是不救的两难选择。倘若不管不救,有失做人的善良,特别是见死不救,更是有悖道德。但是,如果去施救,又怕因紧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 南京市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行为,为爱心施救者进行“松绑”“减压”,彰显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温度,确保了好人的好心不受伤害。 人命关天之时,施于援手,不能怕前怕后,顾虑重重,而且尽心尽力,义无返顾,这就需要社会的支持,群众及被救人和其家属的理解。而“好人条款”的初衷和目的,就是最大限度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降低遵守道德的成本,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的道德观。 当然,要保证“好人条款”的正确执行和精准落实,我们首先要读懂法律释放的善意。尽管南京版地方法规相关条款对无偿救人者作出了免责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救人行为就不计后果。 应当说,救人行为首先要出自良善动机,“救不救”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怎么救”却需要必要的急救知识乃至专业技术。换言之,即便是救人也不能盲动。只有掌握了科学施救的方法要领,才能避害趋利,减少损害,化危为安,避免因施救不当导致情况恶化。 当然,在我们为“好人条款”叫好的同时,也希望既要让充满爱心的见义勇为者充分感受到制度关怀,也要通过健全监督等机制防止条款被误读滥用,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社会文明在进步,相信好人会越来越多,而好人的行为会越来越被敬重,越来越被社会和人们称颂,真正成为良好风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