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若昀撤回对其父亲的起诉——浅析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据天眼查公开的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张若昀与被告华策影业(天津)有限公司、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张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张若昀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此前,2019年华策影业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梦都影业等签署的《合作协议》,返还酬金及违约金并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张若昀曾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又两次申请确认杭州仲裁委对自己无管辖权,理由是《合作协议》中其签名系伪造,但申请均被法院驳回。张若昀父亲张健称协议中张若昀的演出费用等事宜是张若昀微信授权其及梦都公司洽谈、确定和签署的,张若昀未亲笔签名而是加盖了签名章,协议存在瑕疵。今年4月,张若昀正式起诉父亲张健及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

张若昀撤回对其父亲的起诉——浅析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定义: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撤诉的主体: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撤诉的自愿性: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撤诉的合法性: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法院裁定: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张若昀撤回对其父亲的起诉——浅析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定义: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按撤诉处理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张若昀撤回对其父亲的起诉——浅析民事诉讼中的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