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贝欣被指在浙江作案后并未离开广州返回上班,她一直在广州工作,没有作案时间。以下是关键证据和理由:
在职证明:林贝欣提供了一份在职证明,显示她在2007年2月18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确实在广州的阿尚服饰有限公司任职。这份证明直接证明了林贝欣在上述时间段内一直在广州工作。
职位调动:在职证明还指出,林贝欣的职位是中山三路仓库的员工,随后被调至沙河店,并由店长林盆胜管理。这进一步确认了林贝欣在广州的工作地点和职务变动情况。
店长证词:林盆胜证实,除了春节假期,林贝欣从未离开过广州。这一证词与在职证明相互印证,表明林贝欣没有作案后返回广州的可能。
加班情况:据林盆胜所述,2008年9月因店员短缺,林贝欣经常需要加班。这使得她在时间上根本无法完成从浙江到广州的往返,从而反驳了她在浙江作案后返回广州的指控。
综上所述,这些证据共同证明了林贝欣在指控的作案时间段内一直在广州工作,没有离开过广州,因此她不可能在浙江作案后返回广州上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