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寒有期徒刑四年,其闺蜜小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人构成共犯关系,小寒为主犯,小冰为从犯且因未成年依法从轻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案件基本事实被告人小寒(19岁)与男友交往期间怀孕,后因分手未告知父母。2023年5月,小寒在出租房马桶上独自产下足月婴儿,因害怕被父母责骂,叫来闺蜜小冰(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共同处理。二人三次用脚踩踏婴儿致其死亡。产后小寒因大出血拨打120,医生到场后发现婴儿尸体。
法律定性:故意杀人罪与共犯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小寒与小冰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主观故意:小寒作为婴儿生母,明知踩踏行为会导致婴儿死亡,仍积极实施,具有直接故意;小冰受小寒指使参与,虽非主动提议,但客观上协助完成犯罪行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主从犯划分:小寒是犯罪行为的发起者和主导者,系主犯;小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量刑依据与结果
小寒的量刑:作为主犯且具有直接故意,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但考虑到其产后大出血属自伤后果、未对婴儿尸体进行进一步处置等情节,未认定其存在“特别残忍手段”等从重处罚情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小冰的量刑:作为从犯且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综合其受指使参与、未直接实施致命行为、认罪态度等因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适用表明法院认为其再犯罪风险较低,可通过社区矫正实现改造目的。
案件背后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婴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在娩出时为活体的,自出生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本案中婴儿已足月产出且存活,其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故意剥夺行为均构成犯罪。
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义务:小寒作为产妇,产后大出血属于紧急医疗状况,其拨打120的行为符合自救义务;但婴儿死亡结果已发生,不影响对其故意杀人行为的定性。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小冰因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其心智成熟度、受诱导参与等因素,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
社会警示意义本案凸显了青少年性教育、心理健康支持及法律意识培养的紧迫性。
性教育缺失:小寒因缺乏避孕知识导致意外怀孕,暴露性教育普及不足的问题。
心理干预滞后:怀孕后与男友分手、害怕父母责骂等心理压力,未得到及时疏导,最终引发极端行为。
法律后果认知不足:二人对“遗弃或杀害新生儿”的法律责任存在认知盲区,需加强普法宣传。
此案判决既维护了法律尊严,也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挽救态度,同时为社会敲响关注青少年身心健康与法律教育的警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