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四项基本自由之人员的自由流动 Free Movement of Persons

欧盟四项基本自由之人员的自由流动 Free Movement of Persons

欧盟的核心自由权利之一,人员的自由流动(Free Movement of Persons),涉及欧盟公民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移动,包括工作和设立企业。这一自由权利的保障范围广泛,涉及到反专断和反歧视措施,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欧盟公民在成员国间移动和居住时,会涉及到工作机会(如工作人员跨国工作)和企业雇佣(从其他国家招聘员工)。相关法律体系复杂,包括首要法(如《欧盟运作条约》第45-48条)、次要法(如Regulation 492/2011和Directive 2004/38/EC)及案例法。首要法规定了非歧视原则(TFEU第18条)、欧盟公民权利(TFEU第20-25条)以及自由流动工人权利(TFEU第45条)。其中,第45条详细阐述了人员自由流动、禁止直接、间接和超越歧视,以及公共利益限制的条件,如公共服务雇佣中的国籍要求。次要法如Regulation 492/2011,目标在于确保工作人员的自由流动权利,禁止国籍歧视,并保障平等对待。比如,该法规第7和第10条分别涉及社会优势和平等对待家庭成员的权利。欧盟公民身份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关键,例如TFEU第20条明确了所有欧盟成员国国籍持有者的公民身份。公民的居住权和工作权利在Directive 2004/38/EC中有详细规定,如居住超过三个月的条件和逐离出境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