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宜居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第五条 全面实施“红心物业”党建领航工程,引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着力打造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群众满意的和谐社区。
第六条 支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 市政府及区市政府(管委)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区市政府(管委)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区市政府(管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推动物业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
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落实市政府及区市政府(管委)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第九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免费开放。
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应当设立电子投票系统,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可以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第十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并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物业服务人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对会员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从业培训和教育,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开展对会员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协助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解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第十二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服务深度融合,倡导物业服务人推进物业服务智能化,融合线上线下服务,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