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收购百草味属于直接收购形式,企业收购的常见形式包括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法律风险涵盖信息不对称、违反法律规定及反收购风险等。具体内容如下:
收购方直接向被收购方提出出资购买所有权的要求。若收购对方公司部分所有权,大多通过购买被收购方公司新股票的方式实现。例如,某企业计划收购另一企业30%的股权,可通过认购该企业新发行的股票来完成。
若想收购对方公司的全部所有权,则由双方公司进行协商谈判,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所有权的转让。就像百事收购百草味,百事和好想你健康食品经过数次协商谈判,最终以7.05亿美元收购了其旗下杭州郝姆斯食品(百草味所属公司),此次交易还涵盖了百草味在中国境内的商标专用权329项。
通过在证券市场以高价收购对方公司大量普通股票的方式,最终达到控制对方所有权的目的。这种方式可能会引起公司间的激烈对抗。例如,A公司看好B公司的发展潜力,在证券市场上大量买入B公司的股票,试图获取B公司的控制权,B公司可能会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抵抗。
利用一家公司的股价下跌之机,大量买进该公司的普通股,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当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股价大幅下跌时,其他企业可能会趁机大量购入其股票,从而实现对该公司的控制。
交易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待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现实中,被收购一方隐瞒影响交易谈判和价格的不利信息的情况较为常见。
比如被收购方存在对外担保、对外债务、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等问题,但在并购前未如实告知收购方。完成并购后,这些潜在问题逐渐暴露,给目标公司埋下巨大潜伏债务,使并购公司遭受惨重损失。例如,某企业在收购另一企业时,未了解到被收购方有一笔巨额的未决诉讼赔偿,收购完成后,法院判决被收购方需支付高额赔偿金,这给收购方带来了沉重的财务负担。

律师在并购中要注意使并购尽量不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收购失败。这突出表现在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合法、一致行动等方面。
以上市公司收购为例,董事会需要就收购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也要单独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没有履行这一程序,或者独立董事未单独发表意见,就会导致程序不合法,进而影响收购的顺利进行。例如,在某上市公司收购案中,由于董事会未及时披露收购相关信息,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导致收购计划推迟。
当并购并非两相情愿,目标公司面临敌意收购时,董事会会采取反并购措施。但有些反收购措施存在严重问题。
部分反收购措施带有严重的自残性,过分关注管理层的利益。例如,目标公司为了阻止收购,大量举债进行回购股票,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影响了股东的利益。还有些反收购措施与法律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危害了本公司股东的利益,导致并购两败俱伤。比如,目标公司采取“毒丸计划”,这种计划可能会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引发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