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偷看同事工资单被公司开除通常是合法的,但需满足公司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员工行为构成严重违规且解除程序合法等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制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上述案例中,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定,符合法定程序。
内容合法合理: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应具有合理性。案例中《员工手册》将“无端骚扰客人或员工,窥视他人隐私等”规定为严重违规行为,这一规定既不违反法律法规,也符合保护员工隐私权的合理要求。
已向员工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案例中公司已直接向王某送达《员工手册》,并通过劳动合同附件的形式向王某告知,确保了王某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
存在窥视隐私行为:员工工资收入属于员工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受到法律保护。案例中王某私自拆开察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明显属于窥视同事隐私的行为。
达到严重程度:公司的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构成严重违规。案例中《员工手册》明确将窥视他人隐私等行为列为严重违规行为,且规定严重违规第一次触犯即予以开除,王某的行为符合该规定。
事先通知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案例中公司在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前,事先通知了工会,符合法定程序。
依法送达解除决定:用人单位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法送达员工。案例中公司决定即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虽未明确提及送达方式,但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应视为已履行了相应的送达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