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事件中,张先生离家20年未尽抚养义务,虽情理上遭谴责,但法律上其子女仍需履行赡养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张先生的行为:张先生离家二十余年,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给妻儿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困难。其声称“没有家里电话”从未联系妻儿的解释显得苍白无力,难以令人信服。
子女的感受:张先生的子女在父亲离家后,与母亲相依为命,生活艰难。他们对于父亲的回归,内心充满了复杂的情感,既有对父亲的怨恨,也有对家庭团聚的渴望。然而,父亲的过往行为给他们带来的伤害需要时间来愈合,因此他们需要时间来接受和适应父亲的回归。

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26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一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而免除。
赡养义务与抚养义务的关系:赡养义务与抚养义务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义务。子女不能将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即使父母没有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也不能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本案中的法律适用:具体到本案,虽然张先生离家二十余年,未尽到抚养义务,给妻儿带来了不少苦难和心灵伤害,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成年子女仍有向他支付赡养费进行赡养的义务。赡养方式包括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其特殊需要。

社会舆论的反应:事件一经报道,网友纷纷表达了对张先生的谴责和对子女的同情。有网友认为张先生是“无赖”,不应该得到子女的赡养;也有网友指出,法律应该完善,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法律完善的思考: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平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益和义务,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方面,法律应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必要的赡养和照顾;另一方面,法律也应该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和感受,避免对子女造成过大的负担和压力。因此,未来在法律完善方面,可以考虑增加对父母抚养义务履行情况的考量因素,以及提供更多元化的赡养方式和支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