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冰冰补缴罚款超8亿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没犯罪,其仍构成逃税罪但符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阴阳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合同,一份对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书面或口头),一份对外(非真实意思表示,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
这种行为虽可能带来短期利益,但属于违规行为,预示着法律风险。
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摄制过程中,通过拆分合同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此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总额超8亿元。处罚依据为《刑法修正案(八)》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后的规定,即逃税罪具有行政查处前置程序,税务部门有权先行开出罚单进行行政处罚。
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与法律解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若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范冰冰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积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条件,因此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未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犯罪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与“不犯罪”有本质区别:前者指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因符合法律特定条件(如补缴税款、接受处罚)而不启动刑事程序;后者指行为本身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未构成犯罪。
范冰冰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但因符合法定条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仍需承担行政责任(补缴税款、罚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