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夫妻旅游途中互相发生性关系,判刑后不认罪

三对夫妻旅游途中互相发生性关系,法院以聚众淫乱罪分别判处1年有期徒刑,6人虽不认罪但不影响定罪,因其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以下从行为定性、法律依据、争议焦点三方面展开分析:

三对夫妻旅游途中互相发生性关系,判刑后不认罪

三对夫妻旅游途中互相发生性关系,判刑后不认罪

“公众”的界定:聚众淫乱罪中的“公众”并非仅指不特定多数人,而是强调性行为的公开性对社会风尚的侵害。即使行为在私密空间进行,但参与者为多人(3人以上),仍属于“聚众”范畴,且性行为的混乱性本身即违背公序良俗。

秘密性不影响犯罪构成:该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被不特定人知晓,只要多人共同实施淫乱活动即可。例如,多人私下组织群交,即使未被外界发现,仍构成犯罪。本案中,6人的行为已满足“聚众”和“淫乱”要件,秘密性不影响定罪

行为犯说:只要多人约定发生性关系即构成犯罪,无需考虑行为是否公开或是否侵害公众秩序。

公开性说:需以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可能认知的方式实施淫乱活动,例如在公共场所或通过直播等方式公开。

废除论:认为成年人自愿的性行为属于个人权利,刑法不应干预,典型代表如性学者李银河。

三对夫妻的行为虽以“自愿交换”为名,但实质上突破了法律对性行为秩序的底线。聚众淫乱罪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基本道德和公序良俗,其构成不依赖于行为是否公开或是否涉及物质交换。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法律规定的严格适用,而6人的不认罪理由无法成立。此案也引发了对聚众淫乱罪立法合理性的讨论,但目前该罪名仍为有效法律规范,需予以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