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住建局与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核心调整内容如下:
复核人数要求:购房资格复核通过人数需达到房源数的3倍。若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总数不足3倍,由已报名登记的普通购房家庭递补。
递补排序规则:递补的普通购房家庭参照无房居民家庭排序规则,按以下顺序递补:
第一顺序:项目所在区户籍+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
第二顺序:项目所在区户籍;
第三顺序:非项目所在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且具备同一限购区域购房资格;
第四顺序:非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及社保,但具备同一限购区域购房资格。
选房顺序:全部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住户选购结束后,剩余房源由普通购房家庭依公证摇号排序结果选购。
信息发布:公证摇号选房结束且公证书出具后2个工作日内,开发企业通过购房登记系统发布剩余、退出房源信息。
购房意向确认:
确认对象:已通过资格复核且参与公证摇号排序的登记购房人(已选房或未按期到场者除外)。
确认方式:通过市住建局网上政务大厅或“天府市民云”登录购房登记系统,在48小时内完成意向确认。
依序选购:开发企业根据前期公证摇号排序结果,组织购房人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再次依序选购,选房结果公示24小时并由公证机构证据保全。
后续递补:若仍有退出房源,由原纳入公证摇号排序且资格审核通过的登记购房人依序选购。
合同备案后限制更名与转让: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严格执行限售规定:
登记购房人数≥房源数3倍的商品住房及高端人才住房,限售期为5年;
其他商品住房限售期为3年。
限售期内禁止更名、转让。
未到场选房的处理规则:
登记报名人数≥房源数1.2倍的项目中,已通过资格复核并纳入公证摇号排序的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若12个月内累计未在选房时期到场达3次,自第3次起12个月内禁止报名登记。
例外情形:到场后放弃选房的,不纳入统计范围。
此次政策调整通过扩大摇号基数和优化剩余房源分配机制,进一步平衡了无房家庭、棚改住户与普通购房者的利益,同时强化了对市场投机行为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