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网约车拼车及顺风车管理规定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形式开展,要求车辆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属提供者本人所有,提供者需有1年以上驾龄,分摊费用仅限直接成本并按里程计费,全天合乘不超4次,需事先约定多项内容,且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责任由各方自行承担。具体如下:
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这意味着合乘过程中,合乘者只需承担与实际出行直接相关的费用,排除了其他可能存在的额外费用,使费用分摊更加合理和透明。
分摊费用只能按合乘里程计费。这种计费方式能够准确反映合乘者实际使用的车辆资源,按照实际行驶里程来分摊费用,避免了不合理收费的情况,保障了合乘双方的利益。
合乘服务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4次合乘出行。对合乘次数的限制,有助于防止合乘服务提供者将合乘行为演变为商业运营行为,保持合乘的共享出行本质,同时也有利于交通管理部门对合乘活动进行有效监管。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这一界定明确了合乘与商业运营的区别,合乘主要是基于资源共享和互助的目的,而非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这意味着在合乘过程中,如果出现权利纠纷、义务不履行或者安全事故等情况,合乘各方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事先的约定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助于增强合乘各方的责任意识,规范合乘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