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捷信消费金融近期劳动纠纷频发,在多起劳动仲裁及诉讼案件中败诉,同时被指存在变相裁员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在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卢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0)豫11民特14号)中,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捷信支付卢琪2020年1月至7月的职位补贴42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173.3元,共计5373.3元整。捷信以申请人身份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否决。
捷信认为仲裁庭对“职位补贴”的裁决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职位补贴”不属于法定工资构成必发项目,双方《劳动合同》未约定,属于“绩效奖金”一部分,是否发放及数额由公司自主决定;2018年及以前未休年假工资已过劳动仲裁时效,2019年及2020年员工尚在职,未发生年休假权益被侵害情况。但法院认为仲裁机构裁决捷信支付卢琪的职务补贴是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正常履行计算的,卢琪工作满一年以上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裁决支付职务补贴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数额于法有据,且捷信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异议主张,故驳回其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
同样在捷信、张丰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豫11民特11号)中,捷信申请撤销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源劳人仲案字(2020)0133号仲裁裁决,也被法院驳回。
以捷信与陈建劳动争议案为例,作为区域销售经理的陈建在职期间累计受11次口头警告而被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不具有合法性,法院判决捷信公司败诉并赔偿损失。
在捷信与魏广阳劳动争议案件中,销售管理岗位的魏广阳被捷信以违反《销售员工行为规范》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讼至法院,最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捷信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8万元。
企查查信息显示,捷信关联的司法案件共有12088条。近期更新的案件中,捷信作为申请人(原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接近20则,对应的法院为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与捷信有关的案件中,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案件分别为64、210、22条,捷信作为原告或被告的情况均有,且不少案件捷信均败诉。
以河北承德为例,有员工于2020年6月向承德市兴隆县双桥区人社局投诉称,捷信以改革为由变相裁员,降低提成标准,称改革后会增加收入、简化操作流程,但并未按照公司承诺兑现相应实际行动。对此,承德市兴隆县双桥区人社局回复称,如果员工认为河北承德兴隆捷信公司变相裁员、降低员工提成标准违反劳动法,建议直接向双桥区劳动仲裁进行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