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已对11名涉及盗窃、买卖女性尸骨“配阴婚”的被告人提起公诉,其中二人涉嫌盗窃尸骨罪,九人涉嫌侮辱尸骨罪。

被告人构成与分工11名被告人中包括2名女性和9名男性,多为山西长子县本地人。案件分工明确:
盗窃尸骨核心成员:被告人段某某为主犯,多次单独或伙同徐某某实施盗窃;徐某某为共犯,参与部分盗窃行为。
居间介绍与买卖成员:张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原某某等9人负责联系买家,促成尸骨交易,并从中牟利。
具体犯罪事实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行为集中在2020年至2021年清明节前,具体包括:
2020年11月:段某某在长子县某坟地盗取一具女性尸骨,通过赵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居间介绍,以20100元价格出售给田某某,赃款由六人瓜分。
2021年清明节前:
段某某单独或伙同徐某某盗取两具女性尸骨:一具通过王某某、常某某、李某某介绍,以10300元出售给董某某(为其亡夫“配阴婚”);另一具通过王某某、原某某介绍,以13200元出售给曹某某。
段某某另盗取两具女性尸骨:一具通过张某某介绍,以8500元出售给贾某某;另一具由段某某自行出售。
未遂犯罪行为:段某某、徐某某曾四次试图盗窃女性尸骨,但因尸骨已被翻动、无法辨别性别、为男性或非“干尸”而未得逞;另有一次因土层过厚未能进入墓坑,盗窃未遂。
检察院指控罪名与依据长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盗窃尸骨罪:段某某与徐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盗窃尸骨,破坏死者安宁,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应以盗窃尸骨罪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尸骨罪:张某某、王某某等9人以牟利为目的,居间介绍买卖尸骨,违背公序良俗,亵渎死者人格尊严,应以侮辱尸骨罪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11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案件社会影响与法律意义“配阴婚”是封建迷信残余,不仅违背伦理道德,更因涉及盗窃、侮辱尸骨等行为触犯法律。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盗窃、买卖尸骨牟利,形成完整犯罪链条,暴露了部分地区法治观念淡薄、陋习尚未根除的问题。检察院的公诉彰显了法律对侵犯死者尊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为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
案件后续进展目前,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将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判处。此案的公开审理与判决有望进一步震慑相关犯罪,推动社会移风易俗,强化法治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