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垂钓触电身亡案二审开庭,鱼塘主和供电公司一审被判赔68万,死者亲属称“自己甩杆高压线”是误导

网红垂钓触电身亡案二审开庭,鱼塘主和供电公司一审被判赔68万,死者亲属称“自己甩杆高压线”是误导

网红垂钓触电身亡案二审于4月10日在长春市中院开庭,一审判决鱼塘主和供电公司共赔68万,死者亲属称“自己甩杆高压线”是误导,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责任划分与事实澄清。

称自己没有实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有高压线的农田上自设鱼塘,对外开放经营垂钓”的侵权行为,段宏楠对触电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称高压线是在2006年架设,先有的鱼塘,后架设的高压线。其租赁的鱼塘并未对外经营,是供自己使用。段宏楠来鱼塘钓鱼是通过别人介绍来的,其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双方之间不是消费服务关系。

电网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源于《民法典》第1240条的规定,对于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则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电网公司作为高压电的经营者,即便其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但由于高压电本身具有极高的危险性,一旦造成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宏楠的死亡并非其故意行为或不可抗力所致,因此电网公司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鱼塘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鱼塘主在高压线下开设鱼塘,并允许他人垂钓,这本身就是一种过错行为。其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下垂钓存在触电的危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这种危险的发生。然而,其并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导致宏楠触电身亡。因此,鱼塘主人需要为其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甚至需要承担较大的过错比例。

提醒外出活动时一定要注意观察高压警示牌或标示杆,在鱼塘周围注意观察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

建议鱼塘主应该为鱼塘安装围栏或屏障,防止垂钓者或其他人员进入高压线的危险区域。如果鱼塘靠近高压线,鱼塘主应与当地电力部门沟通,了解相关规定和安全要求,必要时可以请求电力部门协助,采取安全措施,如调整高压线的位置或高度,以减少触电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