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互认安排生效后,在港资产可被内地直接充公?香港律政司澄清

这一互认安排生效后,在港资产可被内地直接充公?香港律政司澄清

这一互认安排生效后,在港资产不会被内地直接充公。具体说明如下:

互认安排的性质与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该安排仅涉及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旨在减少重复诉讼、优化跨境交易法律机制,而非赋予内地法院直接处置香港资产的权力。其核心是建立跨境判决执行的协作框架,而非突破司法管辖权边界。

内地判决在香港生效的条件内地判决不会自动在香港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登记程序:债权人须向内地法院申请判决副本和证明书,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交登记申请。

通知与抗辩权:登记人必须通知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对方可依据《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申请作废登记。

最终执行条件:若登记令未被作废,当事人需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如申请强制执行令)方可处置在港资产。

当事人主导原则是否在另一地申请执行判决完全由当事人决定,这与香港现行普通法原则一致。内地法院无权单方面启动在港资产处置程序,所有执行申请均需通过香港司法系统审查。

对资产处置的严格限制

双重审查机制:香港法院会审查内地判决是否符合管辖权、程序公正性等要求,若存在欺诈、违反仲裁协议等情形,可拒绝认可和执行。

执行范围限定:仅认可判决中的金钱给付内容(如赔偿款),且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税收、罚款等非财产性判项不包含在内。

惩罚性赔偿例外:仅知识产权侵权等特定案件可执行惩罚性赔偿部分,普通民商事案件不适用。

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抗辩权保护:债务人可通过申请作废登记、提出上诉或复议等途径维护权益。

避免重复诉讼:若判决已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次起诉,但未获执行部分可重新申请或另诉。

信息透明要求:申请执行时需提交判决副本、证明书、传唤证明等材料,确保香港法院全面审查。

香港律政司的官方立场香港律政司明确指出,互认安排“充分保障并公平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所有执行程序均需遵循香港法律,不存在内地直接充公在港资产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