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处理员工辞职申请,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被裁决支付赔偿金567600元。 具体分析如下:
事件背景:汪小姐于2014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9月7日,汪小姐通过微信向法定代表人范某提交辞职报告,范某口头回复需时间找寻继任者,此后汪小姐继续工作,公司照常支付工资至2021年12月。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辞职申请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汪小姐申请仲裁要求赔偿,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67600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观点:
汪小姐虽于2021年9月7日提出辞职,但公司未予应允,也未办理离职手续,且双方均认可2021年9月7日至12月13日期间汪小姐正常提供劳动。
公司时隔三个月才以同意辞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超出合理审批时间,缺乏合理性与善意,构成违法解除。
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567600元。
二审争议焦点: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主张:
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同意,属协商一致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汪小姐未撤回离职意思表示,预告解除权一经送达即生效,不得撤回。
二审法院观点:
公司未回应辞职申请,继续接受劳动,应认定双方未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公司三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超出合理期间,且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的情形。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567600元。
关键法律点:
辞职申请的合理处理期限: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处理(通常为30日),逾期未处理且继续接受劳动的,视为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
违法解除的认定:用人单位超出合理期限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计算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汪小姐工作年限约7年4个月,月工资较高,故赔偿金达567600元。
公司“乱操作”的具体表现:
未在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而是让汪小姐继续工作三个月。
三个月后单方以“同意辞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合理性与法律依据。
忽视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事实,未及时明确劳动关系状态,导致违法解除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