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政协委员建议设前科消灭制度?

如何看待政协委员建议设前科消灭制度?

1. 根据《刑法》第100条的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参军入伍、学生就业时,应如实向相关企业报告自身曾受到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对于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免除上述报告责任。这一规定加强了违法犯罪的非刑罚性禁止程度,与累犯规定一同体现了预防再犯的价值追求,具有合理性和重要意义。2. 然而,对于已经改过自新的有案底人员来说,案底像是一种屈辱的标志,一种过度的刑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案底报告制度显示出越来越大的宽严不当缺陷。该制度的缺陷可能导致有案底的人员在就业上遇到困难,容易滋生再犯。3. 他举例说明,在当前的信息化时代,案底对有案底人员的影响被无限放大,他们遭受的各种资格、权利、机会的限制或剥夺的非歧视性待遇,使他们进一步被孤立和边缘化,甚至工作权被剥夺而面临生存问题,容易使他们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4. 案底报告制度对有案底人员家属的就业限制也有很大影响。此外,随着交通肇事罪等过失杀人罪范围的扩大,受案底报告制度影响的个人和家庭的数量激增,对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基本建设的不良影响也越来越大。5. 案底消除制度指的是被人民法院宣布有罪的侵权人,在法定程序后,通过法定条件消除其犯罪记录,从而不再对其无犯罪记录进行正规化评价,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刑事制度。目前,荷兰、乌克兰、越南等国家和地区都有明确的案底消除制度的法律标准,而我国只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中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有限案底消除制度,即对符合条件的案底记录予以保存,仅对司法机关或相关企业公开查阅。6. 在当前情况下,还应严格限制案底查阅的主体和范围,减少对有案底人员的就业歧视。公安机关应仅对公务员招录、特殊岗位招考等用人公司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对其他行业,应严格限制查阅范围。同时,应倡导社会不唯无犯罪记录论,减少对有案底人员的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