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亦凡事件”中涉及十大法律问题的厘清如下:
“迷奸”“诱奸”的法律责任:
采用“迷奸”“诱奸”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可能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迷奸”“诱奸”属于“其他手段”,只要使妇女客观上身体条件受限而不知、不能反抗,或主观上心智条件受蒙蔽、基于错误认识而不知反抗即可。
“迷奸”使妇女失去意识后实施性行为的违背意志性较易判断;“诱奸”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需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欺骗手段是否影响妇女对性行为本身的认识。
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法律责任:
与14周岁以上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非自愿则可能构成强奸罪。
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且从重处罚。
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严重情形(如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轮奸、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或造成伤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强奸罪的认定及证据:
认定强奸罪需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时存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意愿(奸淫幼女只需证明发生性关系)。
证据一般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DNA鉴定等。
搭讪套路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若介绍人明知对方不愿意而帮助实施强奸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共犯。
若被介绍女孩发生性关系后获取利益,双方属卖淫嫖娼行为,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介绍人可能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或强迫卖淫罪。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法律管辖:
根据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权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者外,均适用中国法律。
吴亦凡若涉嫌强奸罪,虽为加拿大国籍,我国法律具有管辖权,定罪量刑与中国人犯罪相同。
女方编造不实信息的法律责任:
女方若编造不实信息,可能涉嫌诽谤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可由自诉转公诉。
女方索要巨额款项的法律责任:
女方若以贬低对方声誉为要挟、捏造事实索要巨额款项,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星解约的代言费用及赔偿问题:
明星与品牌方是合同关系,单方解约需合同明确约定;约定不明的事项,根据合同法定解除情形解释。
明星社会形象坍塌影响品牌方商业利益,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品牌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明星退还佣金、赔偿合理费用与其他损失。
演员导致电视剧不能播出的赔偿问题:
演员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看合同具体约定,若合同约定因演员问题导致电视剧不能播出造成的损失由演员承担,则演员可能面临制片方的损失赔偿要求。
报案后是否可以撤案:
对于公诉案件(如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立案侦查,报案人撤案不影响侦查程序进行。
对于自诉案件(如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自诉人可以撤回告诉。
